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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环境科学系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分会工作条例

化学与环境科学系

学术委员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化学与环境科学系学术研究的规范化,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特设立系学术委员分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化学与环境科学系学术委员分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分会)在系发展过程中承担决策和咨询、参谋职能,为学科发展和系有关工作提供决策支持。

第二章 组成与任期

第三条 学术委员分会委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坚持原则、不循私情,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有较好的群众基础,治学严谨。

第四条 学术委员分会的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委员人选由系党政联席会议推荐产生。

第五条 学术委员分会由9名本系全职教师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1名,由学术委员分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委员可以连任。每届委员会届满前两个月,启动换届程序。委员在任期内由于工作需要或特殊原因,经主任批准,可予以个别调整。委员三次以上缺席会议,经学术委员分会提出意见,由党政联系会议予以更换。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 学术委员分会针对学术研究领域的问题为系决策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第八条 对各类科研、教学成果奖和单位推荐的个人学术荣誉进行系内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九条 针对学位授予做出决议,并上报院学术委员会。

第十条 针对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引进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负责论证系、学院支持的科研项目,审查、鉴定系教师的科研成果。

第十二条 对系学科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其他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完成系主任委托的其他学术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分会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两次会议,如遇有特别需要,经主席提议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四条 在会议正式召开前一周,应当由学术委员分会秘书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通知与会人员,并在会议召开将准备好的会议相关文件和资料送达与会人员。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分会召开会议,至少应有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出席。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分会讨论问题时,可以通知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分会对所讨论审议的议题要经过充分的民主讨论,基本达成共识后通过。或进入表决程序。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同意为通过。如遇票数相等,以学术委员分会主任的意见为准。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分会做出的结论意见由秘书起草,主任审核签发。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分会审议讨论有关问题时,应当遵循保密制度,未经学术委员分会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和过程。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分会成员在讨论相关事项时涉及本人,或与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人时,应自行回避。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分会成员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委员,情节轻微的,由主任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主任提请学术委员分会(以一般事项的表决规定)取消其委员资格。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在学术委员分会。

                                           化学与环境科学系

                                                 20133

 

 

 

化学与环境科学系学术委员会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