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沧州师范化学与化工学院官方网站!

化学与环境科学系考试管理实施细则

化学与环境科学系考试管理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学校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风考纪的指示精神,根据我系实际,特制订化学与环境科学系考试管理实施细则。

一、 命题

第一条 期末复习期间,各任课教研室要组织教师按照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认真搞好期末考试课程的辅导答疑工作,指导学生全面进行复习,巩固所学知识。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划定考试范围或指定重点,更不能透露考试题目。

第二条 考试命题工作由教研室组织。每门考试课程必须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按同一水平命题两套(AB卷),建有试题库的课程,实行试题库命题。凡属课时、大纲、教材相同的且课程基本同时结束的课程,其考试均应使用同一试卷在同一时间进行。试题必须由教研室主任审查签字。

第三条 考试课程命题按110分钟确定题量。命题一般要求是:

    (一) 考核内容要遍及教学大纲规定的每一个章节,并体现课程的重点内容。

    (二) 有合理的难度和区分度,既要重视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程度,更要注意考核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基础部分、综合部分和提高或扩展部分都应占有一定的比例。

    (三) 题型要多样,一般可采用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名词解释题、问答题、简答题、计算题、分析题等项题型中的若干项。

    (四) 各个试题要相对独立,不能互给提示,也不能以某个问题的正确答案作为解答另一问题的前提。

    (五) 在命题的同时,要制定评分标准和标准答案(客观性试题)或答案重点(主观性试题)。

第四条 课程考试前两周将试题交系教学秘书制卷,考试前监考教师到系秘书处领取试卷。接触试卷工作人员和有关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凡在命题、审题、制卷、领取、和保管试卷过程中造成泄密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课程考核方式可以闭卷、开卷,可以笔试、口试,也可综合使用。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方法的改革。主讲教师提出考试改革方案,除闭卷笔试外,其余考试方式须征得系主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二、考试

第六条 主、监考教师必须于考试前15分钟到达考场,并按学院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考工作职责,如发现学生有作舞弊行为(含协同作弊者)应立即令其退场,没收试卷,并及时报告系主任。

第七条 学生须持本人有效证件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规定的课程考试。

第八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应在考试开始前10分钟进入考场,并按照指定的座位就坐,自觉将本人证件放在桌面上,以备监考人员检验。

第九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不得迟到。迟到15分钟者不得入场参加考试,取消本次考试资格,按缺考论处。考试进行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十条 考生进入考场,必须将手机(或任何可对外联系的电子产品)关闭并放在讲台上,在考试过程中如有发现考生携带手机,将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十一条 除开卷考试的科目外,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籍、字纸、笔记本及其他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只准带必需的文具,如无编程功能的计算器等;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教师规定的书籍、笔记和文具。其他课本、笔记、作业、工具书等物品须自觉地集中放在考场前的讲台或监考人员指定的地方。开卷考试时,不得两人共用或互相借用书籍或笔记,违者视作违反考试纪律,按作弊论处。

第十二条 考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不得离开座位任意起立和走动,不得东张西望、交头接耳,不得擅自互相借用文具,不得随意离开考场,如因特殊原因急需离开的,必须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凡擅自离开考场,不准再进入。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卷,考试时间结束,学生不得继续答题,应站立并将试卷和考试专用纸反面放在本人考试的桌面上,有秩序离开考场。

三、阅卷

第十四条 教师批改试卷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按照试卷事前拟定的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阅卷计分,不得因自身情绪无故提高或降低学生成绩,试卷中不允许出现 “人情分”、“奖励分”等情况,累加总分应准确无误。

第十五条 统一命题考试的课程,各教研室必须组织组内教师集体阅卷,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批改;其他课程应由各教研室尽量组织教师集体阅卷。

第十七条 阅卷要求:

1、要参照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用统一标准判卷,做到阅卷评分严格、公正,无误判。

2、评卷一律使用红色笔,记分数字必须工整、清晰、规范、易于辨认,分数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若因误评或漏评确需更改时,评卷教师须在改动处签名。

3、试卷记分要科学规范。每道大题的得分(正分)标在本题上方的表格中,每道小题错误的减分(负分)标在扣分处,得分减分要清楚、标注规范。

4、阅卷结束后,评卷教师要认真复查,核实无误,避免漏判、错判、漏登等情况。对成绩不合格的试卷,尤其是5559分数段的试卷要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查。之后卷首累计分处一定要填写准确,不能与各题得分相互矛盾。

四、试卷批改标记的具体要求:

1、试题完全正确的打“√”,完全答题错误的打“X”,部分答错或答题不完整的用下划线标出“  ”。

2、对于在批改试卷中的误笔(包括分数改动),应在其错误处打“//”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上改判教师的全名。

3、各大题应在对应“得分”框内注明总得分。在每小题前写出减分,并在减分位置做出标记。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作图题等题目,每小题有多个知识点的,减分时应在相应知识点减分位置做出标记、注明减分(用圆圈圈出),然后将小题总减分写在本小题前。

4、试卷总分四舍五入后计入得分框,不得以小数点形式出现。

第十八条保持试卷的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出现与试卷批改无关的字迹。

第十九条 评阅后必须进行认真复查。严防误判、漏判。

第二十条 由教研室主任负责本教研室所有试卷批改的安排和检查工作;试卷批改结束后,应对试卷的批改质量进行抽查,并做好抽查记录。

第二十一条 教师在试卷批改过程中,出现有雷同或疑似试卷,应仔细慎重进行核对,并及时向教研室汇报,由教研室统一研究处理方案并上报教务处。

四、成绩等同与试卷保存

第二十二条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必须按系里规定的时间完成阅卷、核分、成绩录入、试卷分析、试卷装订,及时上交其他教学文件。

第二十三条实行试卷存档制度。每门课程的考试试卷、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答案要点)保存期四年。

 

                                                    化学与环境科学系

                                                    2014年12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