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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2013]32号 关于印发《沧州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沧州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发[2013]32号 关于印发《沧州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沧州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院发〔201332

 

 

沧州师范学院

关于印发《沧州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沧州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

    

 

各系(部)、处(室):

《沧州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沧州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已经2013510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部门严格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做好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的相关工作,并及时进行信息反馈。

 

附件1、《沧州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沧州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沧州师范学院

2013510

附件1

沧州师范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科研项目的管理,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我校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学校整体科研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科研项目依据立项渠道分为: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国家、省部委和市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计划项目。包括国家、省、市级政府及各部、委、厅、局的计划项目及招标项目等。

(二)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本校科研人员以学校名义承接的企事业单位委托或与之合作且有经费进入学校财务的科研项目。主要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及技术咨询等。

第三条  科研处负责组织纵向项目的申报、项目合同的签订、项目过程管理。

第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经费到校后,由科研处建立专项经费使用表,由科研处会同财务处管理。

第五条  科研项目一经确定,其所有权归学校,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管理范围。

第二章  科研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第六条  科研处根据各级各类科研计划的项目通知、指南及其它相关信息,及时向各部门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各部门及时将有关信息和要求传达到科研人员,并组织申报工作;项目申请人根据各级各类项目的要求认真填写申请书;所在部门负责就申请书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申请项目的选题、论证、研究方案、经费预算等方面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统一上报科研处;科研处组织有关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主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定后,统一上报相关部门;科研处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

第七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获得立项批复后,科研处组织项目负责人与计划下达部门签订协议书,完成科研项目的立项工作。

第八条  以我校名义申请的横向科研项目申请书、合同书(或协议书)需先由各部门进行初查,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科研处审核,签字盖章后,报送相关部门。重大横向合作项目的申请,科研处参与谈判与签约全过程。

横向科研项目的立项以项目合同书签订且经费划拨到学校财务账号为依据,未有经费拨入学校财务账号的项目,不予登记承认。

已获得立项批准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将项目申请书、合同书(或协议书)交科研处备案。

第三章  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九条  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实行校、系(部)两级管理,科研处代表学校对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只有在学校科研处备案的立项科研项目,方能统计项目成果。

    第十条  科研项目正式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认真做好实施的准备工作,认真编制项目研究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团队开展研究工作。所在部门要对项目研究实施所需的条件给予支持并督促项目组按研究计划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为确保科研项目完成质量,科研处将加强项目研究过程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按科研处规定,提交项目开题报告和项目中期报告(具体内容参见项目开题报告书和项目中期报告书),项目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必须具体、真实,并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核后报科研处。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一经立项,一般不得中途变动。如确需对预期目标、研究内容、承担单位、研究人员进行调整或变动,以及终止研究计划等情况,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报告,经学校同意,办理审批手续,在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改变或终止。

第十三条   以外单位名义申请的合作项目或委托项目,学校科研处可按照合作方、委托方要求对项目实施管理与检查。

 

第四章  科研项目的结项与验收

第十四条  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结项按来源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成果材料,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结项。

十五  横向项目结项要按合作(或委托)项目的合同书(或协议书)规定进行。项目结项工作结束后,项目负责人须向科研处提交项目结项报告、鉴定书或验收证明等材料。

第十六条  对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或无法完成的科研项目,学校可以在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后中止或撤消该项目,追回科研经费及由该项目获得的资助或奖励,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如因未按计划完成或违约给学校带来的名誉损失,学校将视情况对项目负责人进行适当处罚;对学校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由项目组承担。

第十七条  项目结项后,项目组需按项目立卷归档。科研项目档案主要包括下列资料:

科研项目申请书、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书、协议书)、开题报告、工作计划、调研报告以及在研究过程中有关研究进展的技术资料(实验记录、分析记录、测试记录、科研论文、专著、专有技术、专利、鉴定、软件、图纸等)、年度执行报告、总结报告、结项申请书、结项鉴定书、学术交流与人才培养情况等。

第十八条  凡未通过科研处办理的鉴定、验收、专利或获奖的科研成果,学校一律不予承认。

第五章  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凡是我校为主持单位申请立项的项目,科研经费一律要拨入校财务,由科研处和财务处统一管理。科研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与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拨款单位和学校财务的有关规定,接受财务监督,不得超支,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相关科研管理文件的规定,对科研项目经费(不包括自筹经费项目)一次性提取科研管理费5%,该经费在财务上单独立账,主要用于科研项目论证、科研人员培训、科研管理交流及为开拓科研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前期、中期可使用经费的60%,其它40%待项目结项后办理报销手续。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批准,科研处审核备案,处长签署意见,报校领导审批,到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二条  经费开支范围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  各类科研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含论文、专著、专利等)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项目研究开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沧州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经费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分管财务、科研工作的校级领导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第三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等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预算、合理使用和决算,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科研经费的来源

第六条  科研经费的来源包括:

1. 纵向经费:国家及各部委、省市各厅局(委)立项拨给的科研项目经费。

2. 横向经费:国内外各类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或开发的项目经费,科技成果、专利转让费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等。

3. 校内科研经费:学校专项划拨的科研经费及配套经费。

第三章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科研经费主要用于与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有关的各项支出,其范围包括:

1. 科研业务费:用于组织申报项目、从事科研具体工作以及结项过程中支付的测试分析、计算分析,专利申请、办公用品、学术刊物,差旅、会议、图书资料、版面、打印、印刷、邮电、通讯、网络费等。

2. 实验材料费:用于开展项目研究所购买的实验材料、试剂等消耗品购置费,标本、样品采集加工费,运输、包装费,光(U)盘、计算机耗材购置费等。

3. 仪器设备费: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仪器设备购置费,运输包装和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和外协加工费等。

4. 实验室维修费:用于项目研究工作需要,为改善实验条件所进行的简单改造及维修费用等。实验室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不得列入科研项目开支。

5. 科研协作费:用于外单位协作者承担该资助项目研究开发工作所需的各种经费,包括协作单位研究经费和邀请校外专家和合作研究人员的费用等。协作单位研究经费以签订的合同或联合申报的经费分配方案为依据。

6. 合作与交流经费:用于项目研究有直接关系的合作与交流费用。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赴国内外工作、学习及校外专家来我校工作的费用,包括交通费、食宿费及其他费用。

7. 项目特支费:本项目研究所必需的招待费、外出用车费用(包括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修车费)等有关开支。

8.科研劳务费:用于组织、开展研究以及应用推广工作中所必需支出的各种劳务报酬,主要指专家咨询费、评审费、鉴定费、讲座酬金、临时用工开支以及学生助研津贴等。

9、项目管理费

10. 其它符合财务规定的开支项目。

除以上科研经费使用的范围外,立项资助机构、单位或个人对科研经费使用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第四章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凡是我校为依托单位立项的项目,科研经费一律要拨入校财务,由科研处和财务处统一管理,并实行专款专用与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拨款单位和学校财务的有关规定,接受财务监督,不得超支,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按项管理,由财务处填发“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科研处根据“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制作“科研经费使用登记表”,并通知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凭此表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条  科研经费支出执行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和合同预算。不得支出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项费用,不得用于各种奖金福利费支出及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校内科研经费,学校不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负责人及参与人不得提取劳务费,也不得列支项目特支费。

第十二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转拨管理,所有向外转拨的经费必须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批。

第十三条  科研劳务费是科研经费支出的合理组成部分。劳务费按规定审批后,可在科研经费中支出,其支出额度要在项目资助单位规定的范围内,其个人所得税按国家税法规定扣缴。

第十四条  为了加强对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程序购置,且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并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各类科研项目的经费借用和报销均由项目负责人、科研处、院领导审批签字后,按学校财务报销规定审核报销。

 

第五章  科研经费的转拨

第十六条  科研经费转拨是指科研项目与校外单位合作,且经费先拨至学校,再由我校按协议将经费转拨至其它合作单位的行为。

第十七条  科研经费的转拨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科研经费转拨申请,同时如实提供有关合同或联合申报的经费分配方案及其它必要资料,否则不予批准。

第十八条  财务处根据转拨审批单及收款单位的有效财务凭据办理经费转拨。科研经费转拨外单位的名称、银行帐号应与项目合作单位一致,不得将款项转入非合作单位或个人的银行帐户。

第六章  经费的预决算与结项

第十九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由于项目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以及不可抗拒力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需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经费下达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经费决算,由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要求进行批报和归档。

第二十一条  纵向项目完成后,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结项。在科研项目结项或通过验收后三个月内,携带“科研经费使用登记表”到科研处和财务处办理结余经费的结转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项目组完成项目情况,将结余经费划拨给项目组有关项目使用。可用于补助仪器设备的维护运转及其他研究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研究等支出,但不能开支人员的劳务费用。对于未能在结项或者验收后三个月内办理结转手续的,财务处将根据科研处通知,暂时冻结其账户,待办理经费结转手续后再继续使用该经费;暂时冻结的账户,三个月内还未办理经费结转手续的,其结余经费上缴学校,补充学校科研经费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中止科研经费:

1. 项目负责人因病或去世无法继续开展科研工作,而又没有相应整改措施。

2. 项目负责人调离学院或长期脱岗。

3. 项目组在科研工作中违犯国家有关法规。

4. 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5. 项目按计划已到完成时间,但没有完成科研任务,课题负责人没有向学院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已申请延期未获批准。

6. 无故更改科研项目名称、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者。

第二十四条  反对突击乱花项目经费。项目研究前期、中期可使用经费的60%,其它40%待项目结项后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科研处,其他未尽事宜,在工作中将另外作出详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