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师范学院
监考教师违规违纪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设优良学风、教风、校风,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考试期间,监考教师违反纪律,根据违纪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口头警告
(一)监考期间迟到早退5分钟以内;
(二)考试期间携带无线电话等通讯工具入场未关机。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罚监考费,并通报批评
(一)无故不参加系部考前会议;
(二)入场后,不收缴考生的与考试有关的资料,给考生提供了违纪的可能;
(三)监考期间不坚守岗位,串考场,到考场外散步、会客、闲聊者;
(四)监考期间打瞌睡、阅读报纸、书籍或呆坐不动;
(五)不按时督促考生将姓名、学号等填写在试卷中规定的位置,致使考生本次成绩作废的;
(六)不经过系部主任同意,擅自调整监考时间或考场,或监考期间另找他人代替;
(七)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时间;
(八)不及时制止巡视员以外的人员进入考场。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罚监考费,立即停止其监考任务,参照《沧州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一)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
(二)利用监考之便提示或暗示考生与答案有关内容;
(三)不认真验证考生身份,有替考发生;
(四)监考人员所监考场在考试中出现两人以上雷同试卷;
(五)监考人员利用考试工作之便接受考生宴请,索贿,受贿以权谋私;
(六)不服从系主任调派,顶撞工作人员;
(七)玩忽职守,默许考生作弊,弄虚作假,不如实填写《违纪考生记录单》;
(八)不严格遵守监考操作规程,使分发试卷或装订试卷错误,造成后果;
(九)丢失或损坏试卷造成考试题泄密;
(十)包庇考生作弊,为考生作弊提供方便;
(十一)考试期间擅自将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务处。
二0一三年一月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