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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与环境科学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工作条例

化学与环境科学系

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化学与环境科学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是本系教学工作的指导、研究、咨询、监督和审议的权威机构。

第二条 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党的教育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依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成与任期

第三条 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在系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各一人,委员若干人。

第四条 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由熟悉教育教学规律、教学管理经验丰富的教学管理人员和学术水平高、作风正派、办事公正、身体健康、热心教学工作的骨干教师组成。

第五条       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由系聘任,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退休或离开岗位,其委员资格自动解除。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根据社会发展的需求,结合系实际,对系教学改革和教学发展规划提出建设性意见;对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工作的总体思路等于教学工作有关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重大事项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审议系的学科(专业)设置及改造,专业建设、教学计划、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设备经费预算等重大事项,不提出咨询性、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研究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审议系教学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导。

第九条       根据本系实际提出教学工作研究的项目,对教师申报的教学研究项目、教学研究成果、教材资助、重点课程建设计划以及优秀教师人选等事项进行评审,对课程建设、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试方法等重大改革方案论证、审议,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讨,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对我系师资队伍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委员应以身作则,协助教学管理部门建立和维护系正常的教学秩序,及时向教师和学生宣传系教学方面的政策、条例和规定等。

第十二条 对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和督导,每学期每位成员应积极履行听课责任,填写听课记录表。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1-2次;视实际工作需要,以专题会议的方式召开临时全体或部分委员会议。

第十四条 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均应遵守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论证、协商的基础上,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若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可委托副主任委员或其他委员主持,会议由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秘书记录,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系为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支持。

第十七条 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设在系办公室,由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秘书附则日常工作和联络。

本条例在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和修改权在系教学指导分委员会。

 

 

 

                                                化学与环境科学系

                                                 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