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与环境科学系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化学化学与环境科学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系的学科建设、学士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以及授予质量的评估。
第二条 学位委员分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和委员若干人。
第三条 主任委员由系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备案。
第四条 系学位委员分会原则上每年举行两次全体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临时召集主任委员或全体委员会议。
第五条 作为院学位委员会的分支机构,负责本学科内的学位工作,职能如下:
1、负责本学科的建设,制定发展规划;
2、制定本学科的本科生培养方案;
3、推荐申报各级重点学科;
4、遴选本科生论文指导教师;
5、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6、作出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建议;
7、审议学士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
8、作出撤销已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在系学位评定委员分会。
化学与环境科学系
2013年3月